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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房金管〔2023〕29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数调整
(一)缴存基数
1、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2022年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池州市202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2年度池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5852元,据此核定,2023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3964元,职工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876元。
2、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2号)文件公布的池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规定,2023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870元,职工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94元。执行期间如遇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一致,均不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三)执行期限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二、申报方式和时间
1、申报方式
各缴存单位登录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s://gjjzx.chizhou.gov.cn/),下载通知附件《2023年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年度工资基数核定表》,认真填写审核,并由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通过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汇补缴申报业务系统进行填报。
2、申报流程
登录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按以下流程填报:便民服务——安徽政务服务网单位汇补缴申报——登录法人用户进入申报系统——汇缴清册申报——工资基数——增加个人——勾选需调整基数职工——录入新工资基数——保存清册——上传签字盖章的工资基数核定表图片——保存图片后提交审核。
3、申报时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每缴存年度调整一次。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申报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8月31日。
三、相关要求
(一)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相关规定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对申报内容的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二)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依法依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单位因少缴、逾期缴存等原因确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须报经中心审批后办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补缴范围规定进行审核,未经中心审批的补缴、多缴款项将退回处理。
(四)单位应对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基础信息进行核对,对错误信息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2023年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年度工资基数核
定表(表样)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