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现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此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兼顾住房公积金缴存公平合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第4.0.10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等有关规定起草文件。
二、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在安徽省统计局发布2023年度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按照有关数据测算了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6月初草拟了我市《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初稿并征求相关科室意见,经再次修改完善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定,于6月20日正式印发实施。
三、主要任务
(一)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为职工个人2023年度(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职工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的计算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执行。
(二)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
根据《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文件精神,按照安徽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6920元测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24231元(96920元÷12个月×3倍),以此确定我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4231元;职工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908元(24231元×12%)。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2号)文件,池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870元/月,职工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94元(1870元×5%)。
四、办理时限
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申报时间为2024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各缴存单位持相关申报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各县区管理部服务窗口或中心网上申报系统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五、其他事项
(一)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二)执行期间如遇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及时按新标准执行。
六、咨询电话
市公积金服务大厅:3220102
东至县管理部:3271850 石台县管理部:6028768
青阳县管理部:5025169 九华山管理部:2823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