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房金管〔2023〕4号
关于调整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2号)精神,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池州市区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1870元确定,调整后住房公积金月最低缴存额为188元,较之前增加44元。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请各缴存单位及时调整月最低缴存基数。咨询电话:0566-3220093。
特此通知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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